江苏省机械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机械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机械工程专业技术 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省机械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调动广大机械装备制造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 造积极性,提升技术攻关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产业优 化升级,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 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机械装备制造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资 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机械工程专业的机械设计、 机械制造、技术管理、设备管理、试验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
机械设计包括产品设计、规划、机电一体化;机械制造包括 生产工艺、工装夹具、智能制造、机电控制、增材制造;技术管 理包括新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技术改造、技 术咨询、产品质量管理、产品营销与招投标技术支持;设备管理 包括设备安装、维修、安全管理;试验检测包括试验测试及论证、 检验、计量等。
第三条 机械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 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 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 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爱岗敬业,作风端正, 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 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 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 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 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 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 评审中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 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 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 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 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 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对机械装备行业中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试 验检测、技术改造、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参与本行业的专业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工作。
(三)参与过1项以上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 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工艺文件、管理办法等制(修)订 工作。
(四)参与过企业中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奖(科学技术、产品设计、质 量标准等)。
(二)作为主要作者,在县(局)级以上行业学术会议交流 技术工作文章1篇以上。
(三)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 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
第 四 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 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 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 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 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 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 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 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可破格1年申报:
1. 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及相应奖 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 准 )。
2. 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机械工程专业技 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熟悉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对机械装备行业中产品的开发研究、设计、制造 或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工作。
(二)完成本行业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经实践验证 基本正确。
(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主 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 施。
(四)完成企业中关键设备或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成套设备的管理、养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五)作为技术人员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产品、新材料1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认 可 。
(六)完成对本行业有影响的检验、检测、试验、计量技术 的应用并证明有效。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
(一)科技奖等相应奖项的完成人之一 (以个人奖励证书为 准 ) 。
(二)参与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机械产品或机械 设备关键零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或技术管理,达到本行业先 进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 (高新技术产品),并在行业或市场中有较好的使用。
(四)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1 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使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参加完成1项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项目鉴定 及1项产品标准的制定,或参加本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 获批准、发布,用于生产实践。
(六)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 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 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 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 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 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及相应奖项) 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 书为准)。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机械工程专业技 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 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对本行业、本企业产 品的主要开发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完成本行业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2项以上,经实 践验证基本正确。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过国家、行业、地方技术 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重大项目技术 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四)完成大、中型企业中精密、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 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重要成套设备的管理、养护、维修,保证 设备正常运行。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 部门鉴定认可。
(六)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对本行业有影响的检验、检 测、试验、计量技术的研究,并证明是有效的。
(七)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 一 )至(七)和(八)至(十) 中的各一项:
( 一)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 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负责完成3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本行业产品或设 备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技术、检验技术和技术管理,经 行业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
(三)负责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 并能够在行业和市场中有良好的使用。
(四)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内空白,参与完成1 项省工信厅认定发布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产品的主 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或授权实用新型 专利4项以上(均排名前2),并转化为生产使用,取得较好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完成1项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及1项产品标 准的制定,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 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在“一带一路”等海外工厂项目中,获得1项以上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励。
(八)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 万字以上)以上。
(九)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 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 论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 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 利可替代1篇论文。
(十)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 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 料等2篇以上。
第 六 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 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 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 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 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 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机械工程专业技 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同时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规 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过市(厅)级规划、 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 点项目、科研、规划、设计、咨询、推广及技术攻关、试验检测 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 准、定额或规范的制订或修订,或2项以上省级(团体)技术标 准、规程、规章的制订或修订,并已公布实施。
(四)主持解决过本行业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 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 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认可。
(五)具有突出的创新和创造能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 一 )至(七)和(八)至(九) 中的各一项:
(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 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三)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 一 等奖2项以 上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内空白,完成1项工 信部认定发布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产品的技术负责 人或专业负责人。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的机械工程专业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使用,取得较 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制定本行业(或细分行业)的省 级以上技术标准,且该标准已在行业(或细分行业)得到推广, 取得明显的质量提升和经济效益。
(七)主持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 入生产,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且可比性技术指标处 于国内领先水平。
(八)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 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九)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 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 论文2篇。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 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 替代1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 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 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 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 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 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 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 业技术人才,现从事机械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 报相应机械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才,评审中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淡化论文要求,加大对 爱岗敬业、解决实际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 重。
第二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 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 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 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 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 于业绩成果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 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 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 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 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 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 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机械工程科研工作的博 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 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考 核认定的重要依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从事机械领域专业技 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 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机械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 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 人员由省机械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 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 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 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 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 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 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 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 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江苏省机械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录
一 、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初定专业 技术资格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
2. “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 对照“第二条”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 “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 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 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 栏内。
5. 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 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 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 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 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 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 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政府人力资源 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 证明材料。
7. 对照“专业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 “申报表”相应栏目内。
8. 对照“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 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和辅助证明材料(包括 获奖证书、图纸、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 等)的复印件。科研课题须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 鉴定或验收证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 定意见)。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和实例材料等 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 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 类整理,并按照顺序拟好目录和对应的页码装订成册。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 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 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书面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 支配、决定作用的。
4. 主要参加者、技术骨干:指分项目的负责人,或中、小 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5. 主要起草人: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6.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情况进 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 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 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 (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7. 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 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任务。
8. 有关设计等级标准,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 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9. 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 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0. 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 或认可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自然 科技奖、技术发明奖等。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视同为省部级 相应奖项,江苏省机械工业科技进步奖视同为市厅级相应奖项。
11. 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 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2. 项目负责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总责的人员,有 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13. 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指在项目中负责承担主要技 术工作或某一专业技术工作,或解决项目中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由获奖单位或业主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奖项申报原始材料。
14. 重大疑难问题: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影响很大的问题。
15. 关键技术问题:指在整个技术工作中最紧要的部分或转 折点,对问题的解决起决定性作用。
16. 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认定,一般指造 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17. 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 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18. 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 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19.著作:指取得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 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0.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 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 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21. 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 ISSN ( 国 际标准刊号)和(或)CN (国内统 一 刊号)刊号。
22. 报告论文:指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 进行大会报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3. 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 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 的范围由省级机械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 际情况确定。
24.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 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 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25. 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 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 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 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
4. “机械工程专业(或本专业)”,是指机械大行业的相关 类专业范围,包括机械制造、自动化、机器人、增材制造、环保、 物流、电气、轨交、海工、新材料、农业装备、专用装备、技术 管理、设备管理等涵盖的各装备制造子行业专业。
5. 本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 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 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
6. 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职称(含同级)批准之日 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 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8. 本条件所指水平, 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9.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 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0. 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国外的专利登记证书、专 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1. 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 证书及官方网站查询核验证明。如获优秀设计奖,在无法提交个 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 表,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 明 等 。
12. 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 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学技术奖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 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 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 出综合评价。
四 、对技术报告、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求的说明
1. 基本要求
提交规定数量的技术报告、著作、论文、专业文章或实例材 料等复印件。
2. 专业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专业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 一致,同时须和本人取得上一专业技术职称后主要从事的工作岗 位专业一致。
3. 内容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需反映近几年取得专业技术工作的成 绩,且为取得上一专业技术职称以后撰写。内容要理论联系实际, 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有一定的见解,应体现申报人员工作 中积累的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论文替代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 工法、授权发明专利、奖项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 绩不得重复使用。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印发